新修订《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哪些重点关切?

新修订《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哪些重点关切?

时间:2021-01-04 作者:安帝科技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新《办法》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介绍《办法》的修订背景时指出,网络安全审查是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活动进行审查和对部分重要产品等发起审查,对于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据此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了修订,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并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办法》中均有相应的要求和指导。

01配合运营者网络安全审查的义务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者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0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03配合提供补充材料的义务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04所提交未公开材料应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在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05有向相关部门提出举报的权利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者未能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06向当事人履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最后,特别需要提醒两点。
一是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需要注意哪些产品和服务属于网络安全审查的范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二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与“关基”运营者签署合同时需要注意网络安全审查的时限要求。
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需要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需要45个工作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需要注意这个时限。因为通常情况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如果在签署合同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建议在合同中注明此合同须在产品和服务采购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方可生效,以避免因为没有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而造成损失。